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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耗材与实验动物定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2-12 15:46:4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关于实验材料采购与管理的规定

为避免浪费,提高实验教学经费的利用率,确保实验的顺利开出,推进动物科学实验中心实验教学改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材料包括:化学试剂,易耗品(如玻璃仪器,试管夹,纸张,墨盒等),实验用原料(如各种蔬菜、水果、肉类、加工产品等)及其它实验室用品(各类气瓶、实验动物)等。

第二条 实验材料购买:化学试剂和低质易耗品由实验中心统一购买;实验用各种生鲜材料和加工品由实验教师临时购买。

第三条 为不影响实验正常进行,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在每学期期末,组织实验教师根据下期实验教学安排和现有实验条件,提出下学期所需要的化学试剂及低质易耗品购买清单,交实验中心,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组织统一采购(特殊急需情况除外)。实验材料采购单必须有实验室主任的签字。

第四条 实验材料管理 中心统一购买的实验材料,并实行登记制。

第五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只能用于教学,不能挪做它用。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管理,确保教学用实验材料不流失。

第六条 遇特殊急需情况,需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实验材料,需经实验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必要时,应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 实验中心要随时了解掌握各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管理效果好的实验技术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进行适当批评或处罚。


 

2.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1.各有关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须明确指定一位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统一管理,需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相应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对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3.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并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进行详细记录。不经审批,任何人不能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4.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消除事故隐患。

5.氮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分室存放

6.遇火、遇湿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积水的地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

7.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混放在同一仓库。

 


 

4.化学药品、材料仓库安全制度

为加强对化学药品、化学材料仓库的管理,根据《西南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联合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对于普通化学药品的采购,学校指定由设备处负责采购供应工作。

第二条 对于危险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等)及材料必须从严申购。严格实行三级审批制,并由设备处专职人员,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等,方可采购。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及有安全隐患材料(含学校、市、国家科研项目经费),否则责任自负。

第三条 化学药品、材料的入库流程:

采购员负责采购化学药品、材料,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出具验收单(三联)和入库;采购员凭发票和验收单至财务处报销。

第四条 化学药品、材料的出库流程:

领用人员凭领用单至仓库领取化学药品或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领用单发货。

第五条 为保证仓库管理人员能及时凭验收单、领用单至设备管理科办理账务手续并打印入、出库单,设备处机电仓库在规定的时间为化学药品仓库提供打印入、出库单据和相关账务处理服务。

第六条 仓库每月25日与设备管理科低值易耗品进行对账,以保持化学药品入、出库及库存数量的一致。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账、物的一致性。

第七条 有关仓库管理的基本要求参照设备处《化学药品、材料仓库管理规定》执行。


 

5. 动物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科技学院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动物管理,规范实验动物的采购、运输与验收,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修订)、《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本科实验教学、生产和检测的动物,主要包括:畜禽类、两爬类、水生动物和其他特种养殖动物。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审核

第三条实验动物材料的采购计划(含电子文档)由任课的教师或实验员负责拟定,在每学期开学前提交各系主任。(今后每学期期末均会及时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给任课老师)。

第四条采购数量和标准根据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际选课学生人数科学确定,报价参考市场价格。

第五条各系主任/副主任应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对本系每学期内的所有课程实验动物采购进行统筹协调,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应该在院上划拨给本系的耗材费用计划内审批。

第六条各系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务必提交经各系审核后的实验动物采购计划给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汇总后提交院教学院长审批,并在第二周内返还各系和任课教师。所有计划书均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实验员、系上和实验教学中心各存一份。

第三章 采购

第七条由于我院自身建有羊场和兔场,为确保实验安全,原则上本科实验教学用的羊和兔子,由实验羊场和兔场按要求提供, 按市场价计算费用。

第八条其它的实验动物由任课教师/实验员根据审批后的购买计划,自行联系生产单位供货,交易价格随行就市,原则上不能超支,特殊情况下可超支10%

第九条实验用的鼠类等实验动物须向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向校外单位购买的畜禽类实验动物须要求供货方提供“检验检疫证”或“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十条实验动物原则上要求供货方送货上门,并保证质量安全。

第四章  检疫与验收

第十一条每门课程的实验动物由任课教师负责或安排课程组人员/实验员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在验货单上签字。(验货单将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畜禽类实验动物运到学校后,先按相关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检疫、消毒并运送到动物检疫观察室,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供学生实验。

第五章  实验动物暂养与安全处理

第十三条猪、牛、羊等大型实验动物买回来后,如果因课程实验周期较长,需要持续喂养一定时间,请任课教师或实验员安排实验班级学生轮流看护和喂养,喂养动物所需的饲料/材料等在编制计划书时一并拟定。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中,师生必须按国家有关动物卫生防疫条例的要求和动物福利保障的要求进行安全、科学操作;需要终结实验动物生命时,必须采用人道的手段终止实验动物的生命。

第十五条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任课教师必须组织实验班级同学用塑料废物袋将动物尸体(正常死亡或人道中止生命)收集,并搬运投入动物医院旁的尸坑中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动物尸体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仅供解剖和肉质品品质分析实验用的猪和牛等大型实验动物,确定没注射任何药物且是卫生安全的,可通知院办公室进一步合理安排处理。

第六章  实验动物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本科实验教学用的所有实验动物均须供货单位提供据实有效的“发票”,然后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报销。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材料购买、处理等过程中不得有违学校财经纪律和教师职业操守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和追责。

 

注:本办法由动物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6.动物科学实验教学中心动物处理规定

实验动物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利用率,按规定处理实验后的废弃动物,保护周围环境不受污染,结合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重复使用的实验动物,需要有专人长期饲养,实验过程中要爱护实验动物,平时要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健康。

1、实验教师课堂示教用马、牛等动物;

2、学生练习听诊、采血、直肠检查用马、牛等动物;

3、慢性实验观察用动物;

4、药物的毒副作用临床实验用动物;

5、观察营养代谢实验用动物。

二、需要及时处理的实验动物,实验结束后要按规定焚烧或深埋,绝对不能食用或流入社会。如因食用或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应负全责。

1、教学、科研急性实验使用过各种麻醉药的实验动物;

2、教学、科研毒理实验使用过的实验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