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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8-12-12 15:44:0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仪器设备购置、入库验收、借用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西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与我实验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与学院共同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在学校设备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程序组织采购供应;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效益考核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学校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发展基金等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专用或公用仪器设备。学校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单台(套)价值: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科研仪器设备)800 元及以上,行政办公等管理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一般仪器设备)500 元及以上;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时间在1 年以上。

第五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各类家具;单价200 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通过主、附(配)件更新具备继续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以及各类软件的管理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台(套)价值在10 万元及以上的教科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每年度的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实验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 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行政管理等需要,合理编报本实验中心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教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二)科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科技处,科技处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各级重点学科仪器设备计划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四)一般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上述相关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对计划的审核意见后,提交校设备领导小组审批。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及其预算在30 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均须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校设备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申请计划,以及因情况变化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按第七条审批程序从严掌握。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申请的仪器设备计划,须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商、单价、数量、功能用途及主要的技术参数等填报清楚,以便审核和采购。

第十条 购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或需对房屋等进行立项改造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审批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西南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质、优价、优良售后服务”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对于小型、零星、专用、急需等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指导和委托使用部门组织采购,但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验收、进账、报销等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外贸申报与审批手续,并办理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买。财务处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入库手续办理付款结算。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接货及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实物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发现短缺、破损,做好验收记录,以便索赔。

第十六条 单价在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单价在5 万元至10 万元或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采购招标小组组织验收。单价在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西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西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所有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均须填写和签署验收意见,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七条 单价在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存档;单价在5 万元至10 万元的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随机技术资料存使用部门;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档案及技术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货之日算起8 周内。

(二)国产仪器设备,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周内;单价在10 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2 周内。

(三)购货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如不能按期组织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使 用部门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厂商人员按规定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第二十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部门要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并出具书面报告,以便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部门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 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检验部门进行商检,未经检验不得启用。实物和技术验收不合格的,请商检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厂商索赔。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2 周内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和属于何种用途,都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入账,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关部门须在仪器设备抵达学校和研制完成并经验收鉴定和估价后,2 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分户账,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并定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账物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现全校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并 指导和要求各使用部门使用数据库和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确保仪器设备财产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账物实行动态管理。各 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的账物管理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由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学校有关管理要求制定。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厂商组织的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检查、保养、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标准,对单价在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抽查;对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可以对其内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报经批准。单价在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使用部门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价在5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经拆改后的仪器设备根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状况,每年拟定学校专项维修经费额度,组织编报仪器设备年度维修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设 备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与报废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各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积压、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发挥其作用。调剂、调拨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

(二)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经使用部门批准后,凭调拨审批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均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填写调拨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价在5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使用部门批准,借 用单价在5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借出部门须向借用人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使用注意事项。

(二)贵重仪器设备须由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一般不得借出和移动使用场所。因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带出私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校外单位,确需借出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归还时,应当面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借用部门修复或赔偿。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

(五)凡经批准借用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等,按本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主要任务和作用是满足教学实验需要。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坏丢失,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实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支持科学研究和生产使用。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做到计划购置,专人验收,合理使用。同时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实验主任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展规模、教学任务的要求,按经费指标,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国资处、学院、教学实验室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新增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人员要核对订购合同(或“申购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产品说明书是否相符,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软件)是否齐全,产品质量与性能是否合格,并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建立验收档案。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建立帐卡并办完财务报销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进行验收时,须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查验。如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必须进行摄影、摄像,记录损坏程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使用方法,并有详细的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全室仪器设备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率。如有教师需用作科研、生产,须向实验室出具书面说明及借条,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签字并确定借用期限,报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借用教师使用前应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提示注意事项。学院领导及实验室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借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学院将终止该教师对仪器设备的借用。在科研、生产借用期间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维修完好。

第六条 仪器设备借出,在完善相关手续情况下可借出便于移动的仪器设备。所有借出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完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技术检查、效验、常规维修及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可用。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由管理人员提出维修报告,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再进行维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动,凡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填写技术鉴定表,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随便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单价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单价一万元(含)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实验室处备案;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处负责审批。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根据情况并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对责任人作出赔偿处理。


 

3.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宝贵的物质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凡是单台件或成套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以进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对比较通用的高、精、稀等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建立校级大型仪器公共平台,为全校或全院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应用水平。

第三条 十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院系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四十万元以上的单台(件、套)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条 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配件和附件,填写《西南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五条? 新购回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并在我院仪器平台网上和校科研处大型仪器平台网上公布后,才能实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六条 制订对外测试收费标准,所收费应按学院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学院返回实验中心部分,按规定其中大部分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运行、消耗、维修费用。

第七条 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的复印件朔封后摆放在仪器旁边,以便随时查阅;实行“持证上机制”,切实履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做好安装调试、使用、故障及保养检修记录;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填写维修记录,妥善保管维修资料。要定期对的性能、技术指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一般由生产厂家或代理公司负责。

第八条?资源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定额机时的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凡连续二年考核使用效率低的学院进行调整,并在设备投资经费中进行奖惩,以利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 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限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或学院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第十一条 资源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院外。部分用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确属工作需要的,可经个人申请,实验室审批,暂时借出实验室外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耐用期满或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可按报废、报损处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应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国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作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方可报废、报损,按实验室处公布的“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处置须知”办理相关手续。

 


 

4.实验室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好地为我院教学和科研服务,特制定了实验室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日常维修指的是中心实验室日常的水电维修和维修费用低于1000元的小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守则。

第二条 中心对实验室日常水电的维修,根据费用最低原则和最便捷原则,选取1-2家维修单位,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水电维修。维修费用500元以下,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500-1000元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实验室水电维修采取申报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维修后申报,逐渐实现网上申报。

 

第三条 小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人员负责联系维修。如果在保修期内,由供货商负责维修,中心不承担维修费用。如果在保修期外,中心将根据价格最低和最便捷的原则选取一家维修单位,负责小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对于因使用联系过久而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应及时报废。


 

5.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贵重仪器设备是我中心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必备条件,主要由国家投资购置。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必须开放使用。为加强我中心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我院拥有的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或单台()价格虽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实物外观验收,包括包装、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等。

2.对于符合要求的仪器,可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要求代理仪器公司及时派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并注意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要求时,应上报学院实验中心及国资处,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由进口仪器经办部门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手续。

4.仪器安装、调试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填写《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验收报告表》及“仪器设备卡片”,连同《合同书》、《进口免税证明文件》及《装箱清单》等资料各一份交给实验中心,统一上报学校国资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最后验收。

5.仪器放置单位应建立所拥有贵重仪器的完整档案,包括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故障排除、事故处理记录等技术资料;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零部件改进图纸、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技术鉴定、报废、报损及拆改审批文件等。

6.仪器放置单位要联系仪器代理公司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7.贵重仪器原则上由各单位的实验技术系列人员专管和维护。

8.仪器放置单位有义务配合实验中心对仪器设备专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同时也有义务配合学院及实验中心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贡献大小的岗位考核,其考核成绩将提供给有关部门及领导作为其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9.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有为全院教学和科研积极奉献的服务意识,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本实验中心所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执行“专管共用”管理原则、实行全院资源共享。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2.贵重仪器放置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向实验中心提供该仪器的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研究对象、操作规程、使用要求等相关资料。

3.为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学院或实验中心应设置专项维护运行经费,对使用率高及发挥效益好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维修经费。

4.贵重仪器放置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实验中心每年开展1-2次有关该仪器的培训讲座,内容包括仪器的性能介绍、适用的领域、能做那些教学和科研项目、材料准备注意事项、使用要求等。

5.仪器若有故障或损坏,应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坏的,当事人须递交书面检查,视损坏的性质及程度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6.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而无法修复、没有使用价值的,要及时进行报损和报废处理,经有关专家论证,相关部门批准,再办理销帐销卡等相关手续。


 

6.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的仪器设备。

2.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因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设备。

第二条 对拟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仪器使用实验室应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至少三人)进行技术鉴定,将结果详细填写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上,经实验中心、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批。对特殊报废设备(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的处理,还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规定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各使用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和改变其使用性质,应由实验中心统一收回残体,并在相应设备帐目上作消帐处理。


 

7.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为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本中心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凡属首次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阅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于使用前指定专(兼)职技术负责人,制定出所管设备的安全及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操作运行人员必须于使用前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机操作,其他人员不准擅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之间联结及外接线(件)是否正确、正常;用电仪器应核查电源插头是否正确插接,电压、频率、指示仪表是否符合仪器使用要求;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指导老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系统地讲解并指导使用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和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仪器运行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离岗,并按规定随时或定时观察仪器设备各种参数变化。

第五条、实验过程中如遇电源故障或中断,应立即关闭影响仪器设备安全的有关开关,并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使用中若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及时做好故障情况记录,除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禁止擅自拆卸。

第七条、工作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另有规定除外),并按规定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八条、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恢复仪器至待用的正常状态,并做好设备及场所的清洁工作。

 


 

8.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守则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好地为我院教学和科研服务,特制定了仪器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守则:

第一条 根据帐、卡、物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认真细致地清理核对,坚持以物对帐、卡为主,帐、卡各个项目必需准确、齐全,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做到帐、卡、物相符,并按要求编号所有仪器设备标签,实现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对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独建帐,完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条 在全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平台,提高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率。对一些技术落后,超期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对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及时修复,力求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第三条 在学院建立仪器设备维修小组。维修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维修小组成员主要从设备技术负责人中选拔,也可从院内外具有理论和实际经验的人才中择优录用。对兼职人员学校承认其设备维修工作量,对其维修工作量学院应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四条 维修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的故障分析,研究制定维修方案,排除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仪器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当设备故障较大,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时,维修小组应报告实验室或学院负责人并提出维修方案。如故障分析判断准确无误时,维修小组可提出购买零配件的报告并予更换修复。

第五条 建立健全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故障报告和维修保养制度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写故障报告,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与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一样,都是教学实验中心对所辖设备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日志。维修保养日志中应包含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日期、主要配件、备件、设备主管单位、使用人、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分析记录、维修人、维修记录等。对修复的设备应有维修人员和使用人员的签字。对于修复好的设备需要检定时,应及时组织使用人、维修人、有关设备专家等,予以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中心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应有维修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来源是学校专项拨款和学院自筹;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效、重点、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填报维修基金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院长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实验实习科(有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大型精密仪器其工作任务需研究生院认定)。教务组织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经教务处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原则上对申请维修的大型设备应对其上一学年的使用效益、收费情况进行适当考察。

第十条学院一般负担仪器设备实际维修费用如下:

1、纯教学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院支付;

2、教学用机时占全年使用机时50%以上,其维修费用2/3由学院支付,不足部分由设备所在系自筹;

3、教学用机时占全年使用机时50%以下,其维修费用1/3由学院支付,不足部分由设备所在系自筹;

4、科研专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教学中心与学院每年按维修合同或协议进行单项检查或抽查。如果没有按时完成维修任务,或者经维修后仍没有达到正常运行状态,或者没有达到规定使用机时,学院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9.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检讨。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服从指导,不遵守规程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包括待报废、报废的设备);

3.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或发放设备的;

4.在实习过程中,教师指导不当,要求不严,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不可避免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方案,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4.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知道或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在提运、管理或使用过程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4.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第五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所属试验室应及时报告试验中心。如果隐瞒、延误或欺骗,将加重处理。

第六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后的赔偿,应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第七条 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或未经批准,私自收受仪器设备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对损坏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折旧计价赔偿;丢失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对损坏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和精度鉴定费,丢失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第八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1.对价值二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上报试验中心与国资处,实验中心与国资处进行审批。

2.对价值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试验中心与国资处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

3.对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由学校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赔偿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偿还。确有困难,可以延缓偿还。

第十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校财务部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由校财务处直接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学生则暂发毕业证,直至交清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