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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公告-西大实设〔2023〕39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15:41    作者:朱智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卿明亮    浏览次数:

根据《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西校[2021]267号)、《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校[2019]41号)文件要求,各学院(部、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单位内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每个实验房间须明确安全责任人(统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按《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职责》第五条、第六条履职尽责,全力防控实验室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压实各单位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现按照实验室安全责任不落空落空即查封”原则对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作进一步规范要求,具体包括:

、实时准确报备实验室。各单位新增、变更、撤销实验房间时,须第一时间明确相应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并监督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填报《西南大学二级单位实验室信息登记表》。

实时准确报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因学校机构调整引起的实验室信息变更,首先依据学校机构调整文件认定实验场所归属单位,并由实验场所的新归属单位指派实验房间安全责任人,再由新归属单位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填报《西南大学二级单位实验室信息登记表》;因个人原因申请校内调动引起实验室信息变更的,由当事人向原单位和新单位商请调整或重新认定实验室安全责任,并由当事人新单位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填报《西南大学二级单位实验室信息登记表》。

三、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立即更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存在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员及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把关不严、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实验室所属单位应立即更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填报《西南大学二级单位实验室信息登记表》。

请全体单位及个人认真学习执行本公告精神,未按公告要求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学校依据《西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查封实验室及在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限制或关闭相关责任人采购权限。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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